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定名為:『世界華商組織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英文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Entrepreneurs Organization(簡稱:WFCEO)


第二條

宗旨

一、促進全球華商組織及華商企業之交流與合作;

二、構建相容兩岸、廣納四海,不分族群與世代的華商世界。


第三條

性質

本聯盟為非牟利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不參與任何政治或有關政治性之活動。


第四條

註冊地址

本聯盟在美國及澳門註冊,總部設於澳門。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聯盟主要任務如下:

一、建立全球華商組織之交流機制及服務平台,增進各地華商企業在經貿、科技、創新、文化及教育等各方面的合作及協助。

二、推動可持續發展產業及其他有關促進全球華商之交流與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促進全球華商之交流與合作事宜。


第三章  聯盟成員

第六條

本聯盟成員以海外各地主要華商社團為對象。


第四章  組 織

第七條

本聯盟採下列主席團制:

一、創會主席團。

二、常務主席團。

三、世界華商高峰會主席團(簡稱:峰會主席團)。


第八條

本聯盟為維獲創會宗旨及創會精神之可持續發展,設創會主席團,由本聯盟創會發起人七人共同組織之;創會主席團因故缺額時,由創會主席團洽邀德高望重、認同本聯盟宗旨與性質,並熱心本聯盟會務之華商領袖遞補之。


第九條

本聯盟設執行主席一人,由常務主席團推薦後,提請創會主席團邀聘之;執行主席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聯盟。

二、召集及主持主席團會議。

三、組織常務主席團。

四、督導推展聯盟會務。


第十條

本聯盟會務決策之最高權力機構為常務主席團會議;常務主席團由常務主席十七至二十五人組織之,除本聯盟創會主席團成員為當然常務主席之外,另由創會主席團就海外華商社團領袖中,推選十至十八人擔任之。常務主席團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常務主席團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秉承執行主席之命,掌理對外重要會務以及財務管理事宜。


第十二條

常務主席團下設會務發展委員會、研究及出版委員會、國際經濟合作委員會,由常務主席團洽邀各界熱心人士或相關人士若干人組織之。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必要時,得設秘書長一人。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委員皆為義務職,任期參年,辦理常務主席團會議或執行主席委辦之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本聯盟得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秉承執行主席及執行長之命,協同各委員會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本聯盟最高諮詢及協商機制為峰會主席團會議。


第十六條

峰會主席團成員,由常務主席團就海外地區,組團出席峰會之華商代表團團長或首席代表推選之。


第十七條

峰會主席團成員為義務職,除本聯盟創會主席及常務主席外,任期僅適用於當屆峰會。


第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及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故請辭。

二.任何有損本聯盟聲譽之言行,觸犯本聯盟章程,經常務主席團會議核實通過者。


第十九條

本聯盟設榮譽主席及名譽主席若干人,為永久榮譽職;榮譽主席及名譽主席之洽聘,由常務主席團會議,就下列人士通過提名洽邀後,送請執行主席敦聘之:

一.德高望眾之工商領袖,對本聯盟之會務或財務有特殊貢獻者。

二.任滿退職之常務主席團成員,對本聯盟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條

本聯盟設顧問若干人,由執行主席洽邀對本聯盟有顯著貢獻之著名專家學者或各界精英敦聘之,任期參年。


第廿一條

本聯盟得成立直轄之跨區域華商組織或專業行業組織,其組織章程另行訂定之。


第廿二條

本聯盟為加強地區性之交流合作,設亞太、美洲及歐非等三個地區主席團聯誼會,由該地區華商社團領袖共同組織之,並推選一人為召集人。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創會主席團暨常務主席團會議,每年得分別或合併舉行壹次,每次會議相距不得超逾十六個月。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由執行長建請執行主席裁定,並提前十五天通知;必要時,得以電話或視訊會議實施之。


第廿四條

常務主席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聽取會務委員會及執行長之會務報告。

二.審核過去一年的會計賬目。

三.重大提案的決議。


第廿五條

常務主席團臨時會議,因下列情況得召集之:

一.常務主席團成員全體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聲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執行主席召開。

二.執行主席認為必要時。


第廿六條 

常務主席團會議應有全體出席常務主席團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廿七條

常務主席團會議開會,以執行主席為主席,執行主席缺席時,由執行主席委託或在常務主席團中互推一人為主席。在常務主席團會議表決議案時,無論用舉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表決,出現正反兩數相等,則執行主席享有多投一票的決定權。 


第廿八條 

各委員會會議,視會務之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廿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報請執行主席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三十條

各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主席團成員、顧問列席。


第卅一條

本聯盟常務主席團及各委員會之會議,須備簽到簿、記事簿及議事簿,以分別登記出席人姓名,及記錄一切會議之決議案。議事簿及其他文件,未經執行主席或各相關委員會召集人許可,無論任何人均不得取閱,唯常務主席團成員之查閱不在此限。


第卅二條

峰會主席團會議,依峰會之舉辦而訂定之。


第卅三條

峰會主席團會議之職能如下:

一、聽取主席團成員之報告。

二、討論各地華商社團或相關機構之提案。

三、各類會務計劃之諮詢及協調。

四、增進海內外各地華商之交流及聯誼。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四條

本聯盟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本聯盟直轄、委辦或合作機構之項目收益或捐贈。

二、饋贈款及贊助款。

三、其他經常務主席團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之一切收入。


第卅五條

必要時本聯盟得設立基金會,收受各項專案收益或贈款,專款專用,基金會之組織規程,另行訂定之。


第卅六條

本聯盟倘因故解散,所有一切資產,除捐贈政府相關部門認可之非牟利慈善團體外,本聯盟任何個人或團體,皆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取其中利益。


第七章      會 計

第卅七條

本聯盟須設正式賬冊,以記錄一切款項之出納,及資產與負債之情況。賬冊須存放於本聯盟的註冊地址或常務主席團認為合適的其他地點,供常務主席團成員查閱;除常務主席團及執行長之外,未經常務主席團會議授權,任何人士無權查閱本聯盟的任何賬目、簿冊或文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創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實施之;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常務主席團提經創會主席會議增訂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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